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我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并称大学生)。引领计划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引领计划旨在制定完善创业政策扶持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搭建一批创业平台,开展好创业服务,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精神、较高综合素质和较强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使我省自主创业大学生和吸纳人员就业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期间,共引领不少于7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1年引领不少于1万名大学生创业,此后每年递增2000人;每个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和高校也要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省里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大学生创业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一)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加大对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年。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包括上浮利率增加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运作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发生代偿的,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办理。各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通过实行“一站式”服务等形式,切实建立起大学生创业贷款绿色通道。
(三)实行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
(五)实行工商注册优惠。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营业执照期限限制。
(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大学生创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三、健全服务体系
(一)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课程设置不低于8学时。积极探索创新创业教育的新形式、新方法,把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社会实践、科研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二)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体系,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鼓励高校、公共教育培训机构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实训),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和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丰富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建立大学生创业人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的总体计划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帮扶。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及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创业大学生宣讲团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互助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推荐创业项目。各级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建设符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适合大学生创业、有较强操作性的创业项目资源库,结合有创业意愿大学生的实际,在创业项目资源库中择优为其推荐创业项目。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帮助大学生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
(五)搭建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创业园区;或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也可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孵化基地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场地、创业指导培训等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应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大学生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经批准在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由当地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建立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把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全面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措施落实等各项工作。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加强协调配合,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并落实到位。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大学生创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本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要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和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市人民政府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五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3月20日之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