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 号),结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引导、激励以学为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学业表现、身心素质和实践创新四个方面,在总评分中分别占20%、50%、20%、10%其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分×20%+学业表现分×50%+身心素质分×20%+实践创新分×10%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开学 3 周内完成上学期的测评,满分为 100 分,两个学期的平均值为学年测评成绩,各学年综合测评平均值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二章 品德行为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行为满分为 100 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品德行为分的基本分为 80 分,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分别按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计分,分值依次为 10、9、8 分。
(一)政治思想: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识大体,顾大局, 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二)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艰苦朴素,谦虚俭朴,任劳任怨,积极上进,对自己严格要求,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社会公德:维持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合的有关规定, 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闹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具备日常节俭行为和环境保护行为习惯。
(五)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旷课等现象。
(七)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关爱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不打人骂人,不污言秽语,不乱吐乱扔,不吸烟酗酒。
(八)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齐,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 品德行为的加分包括以下四项,最高 20 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2。
(一)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的,国家级加 15 分,省级加 10 分,市级加 8 分,校级加 5 分。
(二)凡维护公共利益、抢险救人、见义勇为,受到校级以上表扬者加 10 分,系里表扬者加5分,班级表扬者加1分。
(三)获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国家级每人加 15 分,省级每人加 10 分,市级每人加 8 分,校级每人加 5 分,军训期间获得“优秀标兵”奖者加3分。 获校级文明宿舍、军训文明宿舍、月佳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 2 分,舍长加3分。在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中96、97、98分宿舍,寝室成员加0.5分/人,99分、满分宿舍,寝室成员加1分/人。宿舍整学期未出现任何违规现象,则给该寝室每个成员加3分。
(四)获学校、系(院)特别表扬者(正常评奖、评优除外),每人加 3、2 分;受学校、系(院)通报表扬者加 1 分。
(五)义务献血,每次加 3 分。
(六)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每次加10分。
(七)其它应加分的情况,参照以上情况酌情加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的扣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系(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活动,每次分别扣 3、2、1 分,院、系、班集体活动迟到一次扣0.5分。(公假、事假、病假必须有假条)。
(二)自习课迟到、早退,每次扣 0.5 分;旷课 1-9 节之内,每节扣 1 分;凡上课扰乱课堂秩序者(含自习聊天、打牌、开音频、视频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扣2分/次。在上课和自习课期间不准带外来人员进教室,一经发现扣该同学3分/次(凡不是本班同学均属外来人员)。
(三)滞留宿舍、晚归等,每人次扣 2 分。在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中卫生不合格宿舍当天值日生扣2分/人。公寓内出现脏乱而被院、系通报批评的宿舍所有成员扣2分/次。在公寓内发现管制刀具、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高功率用电器等违规物品扣5分(能找到个人扣个人,不能找到的宿舍所有成员扣分。)室内赌博、打架、喝酒者扣10分/人。22:30以前仍未归宿舍者视为夜不归宿,对于夜不归宿者扣3分/次。将烟花爆竹、汽油、打火机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隐藏或使用,每次减10分。
(四)不服从管理,视其情节,扣 3-5 分。实训中不服从实训安排被通报批评,每次减3分。
(五)扰乱活动秩序者按情节轻重扣0.5—2分,屡教不改者扣5分。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贫困证明申请困难补助,每次减10分。
(六)院、系卫生部卫生检查不合格(55分为合格),当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无人留守教室者,扣当天所有值日生1分/人。卫生缺旷一次扣2分。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破坏公物、课上吃东西、说脏话等不文明行为扣1分/次。校内公共场所吸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扣10分/次。被院级部门检查到,严重影响系部形象的扣3分/人。穿拖鞋、吊带、背心、超短裤、带饭进入教室者扣0.5分/次。
(七)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次扣 10 分、15 分、20 分、25 分、30 分。备注:不服从劝告与执勤人员顶撞及屡教不改者加倍扣分。
(八)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情况适当扣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满分为 100 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其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数)/Σ测评期内课程总学分。单科成绩中,旷考、作弊按 0 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 60 分计,不及格以原分计;实行等级制的课程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 90分、良好 75 分、及格 60 分、不及格 50 分。无体育课的班级,以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体育课成绩。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九条 身心素质分由学生评议分和加分组成,满分为 100 分。计算公式为:身心素质分=心理评议成绩(20 分)+加分(80 分)。心理评议成绩由全班同学相互评议取平均分,主要评议情绪稳定积极、自我评价正确、人际关系和谐、环境适应良好、自我控制能力良好等方面。
第十条 身心素质加分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8。加分标准为:
(一)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院)组织的体育比赛,每人次分别加 5、4、3、2、1 分。国家级获前 8 名者,按名次分别加 24、23、22、21、20、19、18、17 分;省级获前 8 名者,按名次分别加 20、19、18、17、16、15、14、13 分; 市级获前 8 名者,按名次分别加 16、15、14、13、12、11、10、9 分;校级获前 8 名者,分别加 12、11、10、9、8、7、6、5 分;系(院)级获前 8 名者,分别加 8、7、6、5、4、3、2、1 分;破记录者加倍。以团队参赛的,主力队员加相应名次的满分,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
(二)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院)组织的心理培训和心理活动,每人次分别加5、4、3、2、1分。参加心理活动获奖者,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4、22、2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6、14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6、5、4分;系(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三)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院)组织的知识竞赛、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比赛、辩论赛等),每人次分别加 5、4、3、2、1 分。获奖者,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4、22、20 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8、16、14 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2、10、8 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6、5、4 分;系(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4、3、2 分。
(四)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每人次分别加 5、4、3、2、1 分;获得表扬者,每人次分别加 10、8、6、4、2 分。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院)组织的讲座、报告会等,每人次分别加3、2、1、0.5、0.5 分。
(五)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及运动习惯、生活习惯、劳育美育课程学习及心理素质等方面(月全勤、早操全勤,值日全勤加1分/月)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章 实践创新测评
第十一条 实践创新满分 100 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参考以下标准加分:
(一)参加技能大赛、科技竞赛获奖者,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5、30、25 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20、18、16 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4、12、10 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8、6、4 分,同一作品以所获最高分计。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并考核合格者,给予加分鼓励。
1.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加10分;
2.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各系(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加8分;
3.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各工作部门成员,各系(院)团总支、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各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加 6 分;
4.各系(院)团总支、学生会各工作部门成员,各班级团支部、班委委员,加 4 分。
5.各班级学生宿舍舍长加 2 分。
6.不担任系部、班级学生干部,但积极参与系部、班级管理,为同学服务的,班主任组织班级进行评议,酌情加0.5-2分。
7.其他干部参照同级别干部加分。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只以最高职务加分,不重复加分。获院级以上“文明班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班长、团支书在任职分基础上加2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1分,其他同学根据贡献加0.5分。
(三)积极参加在学校备案的社团工作,考核合格者,社团社长加 6 分,一般成员加 1 分。
(四)积极向正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投稿,稿件在千字以上并被采用者,按刊物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每篇加 6、5、4、3 分。
(五)考取技能证或职业资格证,每项加4分。
(六)考取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证书,每项加2分。
(七)其它类似情况,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加分。
第六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系党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副主任、专兼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系部综合测评监督小组,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的学生测评工作。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团支书、班长、班委、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为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系部成立综合素质测评检查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肖鹏业
副组长:张莉莉
成员:全体专兼职辅导员、系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部长
负责全面检查、审核、汇总和报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月检查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月度检查表》,保证学生综合测评按照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完成。
第十三条 每次测评时要以班为单位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动员,讲明测评意义、院测评办法和系测评细则,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他人,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测评工作程序
1、班级测评组评审: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的记载及班级鉴定意见,依据本系测评细则进行评分,并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班主任公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2、审核:系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审核通过后在全系公布;允许学生在48小时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最后结果。
3、存档:在规定时间内以系为单位将审核结果上报学生处备案。
4、总结:系部召开综合素质测评总结会,收集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打好基础。
第七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 学生综合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前20%(包括20%)为优秀,(21-50)%(包括50%)为良好,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是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是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学年测评成绩不合格者,应劝其退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系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健康管理系
2021年9月30日